记者谢佳宁
5月12日,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《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提醒告诫书》,提醒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、广告发布单位要规范发布房地产广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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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了解,近期广告监测发现,房地产广告误导宣传、承诺回报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。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,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,促进三亚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,根据《广告法》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如下:
一、商业、办公类建设项目广告中不得出现宣传具有住宅功能等内容,不得出现“住宅”“公寓”“卧室”“客厅”“宜居”等住宅类功能描述。
二、房源信息应当真实,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;不得以“不限购”“不限贷”“不落户买房”“外地人不限购”“无需社保个税买房”“不受限购政策影响”等为噱头误导购房者,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;涉及贷款服务的,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、年期。
三、不得以“价格直降”“次新房急售”“学区房”等混淆视听误导购房者,严重干扰我市调控效果的广告内容;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、就业、升学等事项或者升值、投资回报等承诺。
四、不得含有风水、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,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、渲染,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;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。
五、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;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、清楚,比例恰当;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;涉及内部结构、装修装饰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;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,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、生活空间。
六、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、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;涉及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,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;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七、不得有下列情形: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军旗、军歌、军徽;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;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;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;妨碍社会安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泄露个人隐私;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;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内容;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;妨碍环境、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八、对价格有表示的,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,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;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,应当表明评估单位、估价师和评估时间;使用其他数据、统计资料、文摘、引用语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表明出处。
九、发布房地产广告,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证明文件: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权利人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;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;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;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;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、出售广告,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、销售许可证证明;出租、项目转让广告,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;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,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;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。